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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长期处理执法案件的律师,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查房限制问题。

笔者曾发表过一篇关于与人看房是否侵犯隐私权的文章,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对与人看房现象的高度关注。但是,在现实中,知情权受到了侵犯,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中国首例人查房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8月2日报道,来自江苏省南京市的独生子女陈峰(音译)在查房途中到江苏省南京市房管局询问其父房产的详细情况,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陈峰状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陈峰的上诉。陈枫是父亲突然去世的唯一继承人,他只能经历漫长而昂贵的诉讼,否则,他可能不知道父亲的遗产到底有多少。

债全网:“以人查房”的现实困境

◎强制性要求第11条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时,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的位置(房号、位置)或权属证书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根据上述第十一条的规定,凡想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首先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注明房屋所在地或权属证书编号,作为登记机构的检索方式。也就是说,必须指定房屋的位置或产权证的号码,这是拒绝与人核对房屋的根源。

◆难以实施的《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资料,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十八条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房地产登记资料挪作他用;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披露通过查询获得的房地产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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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全文未提及人民轮次。以上两项规定只是明确了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和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但是如何查询和核对呢?但目前还不清楚。

◎实施难度大,也是查房限制人数的一个重要原因

判决生效后能否执行,取决于检查人和发现事物。大量判决无法执行的主要原因是难以发现债务人的隐性财产,而不动产是社会上最常见的财产形式。由于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拒绝让人查看房屋,查询债务人房地产信息的方式几乎完全封闭,这使得债务人很容易逃避履行判决义务,同时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为了保护隐私权,限制了人们的出行,但对债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却没有任何顾忌,因此权利人起诉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的案件会层出不穷。后续作者也将尝试寻找一种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解决人民轮调问题,让我们拭目以待。[债务网首席执行官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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