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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点对点贷款中信息中介的“金融信息中介”的性质

第二条:同业拆借中的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这种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发布、信用评估、信息交流、贷款匹配等服务,实现直接贷款。

说明:本通则明确界定了同业拆借中信息中介机构的概念和性质,明确了企业的性质是“金融信息中介企业”。事实上,从那时起,“中介企业”的概念在许多法规中都有重复,第3条也详细提到了这一概念。

2.点对点贷款信息中介不承担贷款违约风险,打破刚性赎回

第三条:同业拆借的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诚实、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信用增级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和贷款人应按照“自愿借款、诚实守信、自我负责、自担风险”的原则承担借款风险。同业拆借中的信息中介负责客观、真实、全面、及时的信息披露,不承担贷款违约风险。

解释:可以清楚地看到,对等贷款中的信息中介不允许提供信用增级服务,而纯粹定位为“信息中介”。所谓信用增级服务是指信用等级的提高。具体方式包括平台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合作代理担保等。广义而言,它是指引进优质企业或担保公司来担保,或承诺保护资本和利益。

从下文可以看出,《暂行办法》明确要求打破刚性赎回,指出点对点贷款中的信息中介机构不承担贷款违约风险,但承担信息披露原则。可以说,打破刚性赎回将对降低当前高市场利率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3.明确各方监管主体的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统一规范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同业拆借的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技术部负责监督对等贷款中信息中介业务活动所涉及的电信业务。公安部牵头监管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的网络安全,严厉打击同业拆借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和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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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从以上可以看出,国务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各司其职,全方位监督管理同业拆借中的信息中介机构。整个监管机构结构清晰,职责明确。

未来,无疑将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同业拆借中的信息中介机构负有最明确、最直接的监管责任。地方财政监督部门是指承担地方财政监督责任的省(区、市)人民政府部门。

4.行业自律组织在点对点贷款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第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指导、备案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指导同业拆借行业自律组织。

说明:值得注意的是,《总则》第四条明确提到了网络行业的贷款自律组织。从下面可以看出,网络行业的借贷自律组织将会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省级同业拆借行业自律组织可以要求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团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其运用、业务运作、与基金托管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的合作等。

其次,同业拆借的信息中介机构应定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关键环节进行审计,并将审计和评估认证结果向注册地省级同业拆借自律组织披露。

最后,在第35条中,省级同业拆借行业自律组织应履行四项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自律规则、操作规程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同业拆借的相关监管要求;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组织相关培训,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同业拆借相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这意味着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将在未来广东互联网金融的合规建设和自律运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12月27日,在本细则发布前,广东省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草案)正式发布,这也是广东省首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合规的合理发展。

这意味着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一直领先于其他省级互联网金融协会,对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规性和规范化起到了引导作用。作为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会长单位,万汇将在整个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规建设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5.备案制度的实施不构成对机构信用状况的认可

第五条: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拟开展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服务的,除分支机构外,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将相关材料到工商注册地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同业拆借的信息中介机构办理登记。注册并不构成对组织的运营能力、合规性和信用状况的认可和评估。

说明:从上面可以看出,点对点借贷中的信息中介机构采用的是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或准入制。同业拆借中信息中介机构的要求是到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注册,但注册并不构成对机构的认可和评价。

6.商业电信服务需要有相应的许可证

第五条: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点对点借贷的信息中介业务。

说明:目前,ppmoney万辉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包括edi证书和icp证书,并获准经营相关增值电信业务。ppmoney万汇是中国第一个拥有完整双证书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符合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引领行业合规发展的新方向。

7.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负责投资者教育

第九条(4)继续开展同业拆借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引导贷款人分散小额参与同业拆借,确保贷款人充分认识贷款风险。

说明:条例明确了网络信息中介机构的职责,包括继续开展点对点借贷中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这意味着网络信息中介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8.建立点对点贷款行业的中央数据库

第九条(5)按照法律法规和同业拆借相关监管要求提交相关信息,其中同业拆借的债权债务信息应及时提交并登记到同业拆借行业中央数据库。

同业拆借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说明:点对点贷款行业中央数据库在整个细则中被提及五次。从综合规则可以看出,同业拆借行业的中心数据库非常重要,其职责是:获取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作伙伴、实际控制人和员工的执业记录,建立和管理行业内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统计,并进行相关数据的风险监控和分析;获取监管部门关于诚信档案的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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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同业拆借中的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自筹资金,不得拆分融资项目期限,不得销售银行、券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第十条: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受委托从事以下活动:包括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和收取贷款人的资金;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护资金和利益;分割融资项目的期限;销售银行理财、经纪资产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

解释:这里出现了许多以前被认为是限制性的条款。在点对点贷款中,对信息中介的自我整合、期限分割和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有限制。这意味着以前经常出现的点对点借贷中的信息中介机构将不被允许将长出价拆分成短出价,甚至拆分成当前产品。

10.不要开展线下业务

第十六条:除信用信息采集、验证、贷后跟踪、抵押和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以及同业拆借相关监管规定中规定的一些必要的业务环节外,同业拆借的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手机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说明:本规则明确指出,除了一些必要的业务链接外,不允许在线下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从而消除了线下业务,这是对不懂互联网金融的人的一种保护。

11.对等贷款的金额应该主要是小的,以防止系统和流程等风险

第十七条:同业拆借的金额应以小额为主。

第二十一条:同业拆借的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营机构和征信机构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相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参与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的业务活动时,各方需要对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说明:以上条款从系统风险、财务风险和流程风险三个方面对同业拆借中的信息中介进行了规范。其中,电子签名有利于出现问题时的法律追索。

12.点对点贷款中的信息中介应该选择银行来存放资金

第二十八条同业拆借的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有资金与贷款人和借款人资金分开管理,并选择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存管机构。

解读:细则明确规定,点对点贷款中的信息中介必须选择银行存款。值得注意的是,万汇正不断推进与民生银行和兴业银行在资金存管方面的合作,处于中国大部分平台的前列。

13.点对点贷款中的信息中介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业务活动和管理信息披露栏目,定期向社会公开同业拆借的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要求以及工商注册地省级同业拆借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机构贷款人和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安全、业务合规等关键环节进行审计。,并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评估认证机构定期实施信息安全评估认证。

说明:目前,在点对点借贷中,大多数信息中介的信息披露都非常不透明和不规范。许多贷款人不知道他们投资的点对点贷款信息中介是否存在赎回危机,是否会跑掉。然而,大量不具备金融资格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也利用信息模糊的机会上网,导致大量投资者受骗。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的信息披露要求平台对自身和平台合规运营有严格的要求。目前,ppmoney万辉已成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明显走在其他平台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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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严禁非法集资。如果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同业拆借相关监管要求,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工商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督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的行为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并予以公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3万元以下罚款等监管措施,以及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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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违法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本细则禁止非法集资四次。其中,《总则》明确规定禁止非法集资,不得设立资金池。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中,还要求对非法活动进行监督,例如在点对点贷款的信息中介的业务活动中非法集资。事实上,非法集资是点对点贷款的红线,绝对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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