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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8日下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等部门研究起草了《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该方法涉及监管责任、备案登记、更名、信息披露、负面清单、投资者保护、基金托管等多个方面。它可以说是内容全面,规则明确。对此,文怡财富互联网金融平台董事长李斌先生做了深入解读。

壹文财富董事长李宾先生解读P2P监管细则

1.建立监管机构,加强备案登记

根据《办法》,拟开展点对点贷款信息中介服务的点对点贷款信息中介机构,除分支机构外,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工商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注册。《办法》还规定,点对点借贷的信息中介机构必须申请电信业务许可证(icp证书)。注册要求可以使监管部门清晰掌握当前p2p相关数据,同时便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因地制宜实施监管,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壹文财富董事长李宾先生解读P2P监管细则

2.发布重命名规范,重命名的浪潮就在眼前

《办法》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同业拆借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p2p行业的更名浪潮。俗话说,说名字不规范是不好的。从这一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窥见《办法》对p2p公司的业务性质和范围的明确界定。

3.划分线上和线下,划定业务范围

《办法》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验证、贷后跟踪、抵押和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以及同业拆借相关监管规定中规定的一些必要业务环节外,同业拆借的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手机等电子渠道以外的场所开展业务。本文强行划分了p2p行业的在线和离线业务,禁止p2p离线收购,有利于行业标准化。

4.明确决策主体,全面保护投资

《办法》规定,同业拆借中的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贷款人进行决策。各融资项目的贷款决策应由贷款人做出并确认。该规则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其内容值得投资者和从业者关注。然而,如何实施取决于监管机构如何定义贷款决定的确认。

5.引入负面清单,禁止非法服务

《办法》禁止的行为包括不自筹资金、不集资、不保本保息、不期限错配、不委托理财产品、不进行资金配置业务、不进行股权众筹。本文对从事多元化金融服务的主流p2p公司有很大的影响。从长远来看,p2p公司必须获得相关的销售资格许可,才能从事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6.规范平台义务,强调风险控制水平

《办法》还规定了信息中介在点对点贷款中的若干义务,包括审计、银行资金存管、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数据提交等。,并加强对p2p行业的监管。根据《办法》,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实时披露交易金额、交易号、贷款余额、最大单户贷款余额比例、最大十户贷款余额比例、贷款逾期金额、补偿金额、贷款逾期率、贷款坏账率、贷款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等业务管理信息。与此同时,要求对等贷款中的信息中介机构将自己的资金与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分开管理,并选择合格的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存款机构。这两项规定尤为重要,它们再次为p2p行业设置了红线,强化了风险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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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鼓励平稳过渡,支持健康发展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18个月的过渡期反映了监管当局相对宽容和支持的态度。对于大多数p2p公司来说,过渡时间是充裕的。

最后,文怡财富互联网金融平台董事长李斌表示,《办法》虽然看似非常严格,但实际上对于从根本上控制行业混乱、清理源头、确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办法》为我国p2p行业指明了发展方向,明确了业务范围,确立了监管主体,规范了行业职责,肯定了行业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行业健康、规范、稳定、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和监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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