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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倩实习生陈培佩说:“今天你家停水了吗? ”。 这句话成了几乎两天朋友们见面的“问候语”。 “偶然”的是,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昨天上午召开,讨论的也是水的问题。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了会议审议,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贾记鑫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划分、二次供水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证明。

关于供水管理条例

贾记鑫表示,《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于1994年6月制定,1996年和2001年修改了两次。 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郑州市城市供水事业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修改《条例》。

●适用范围:扩大定义

原《条例》的适用范围是“郑州市区(上街区除外)”。 从城市供水事业的迅速发展状况来看,仅仅规范市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是不够的。

因此,《条例》第二条将范围扩大到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县(市)和上街区。 随着乡镇、农村用水诉求的提高,《条例》还建议鼓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延伸到周边地区,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地区供水一体化。

●设施责任:明确的定义

供水设施应该由谁管理? 贾记鑫说,原来的《条例》以注册水表为界简单规定了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但没有确定划分其管理、维护责任,有些纠纷和问题无法比较有效地处理。

因此,《条例》规定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住宅物业区域内供水设施由业主和城市公共供水公司管理,其管理维护责任是:登记水表在建筑物外,登记水表以上的供水设施,一户一表 登记水表以下的供水设施,没有实施一户一表计量的登记水表表井由业主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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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注册在建筑物内的情况下,建筑物外墙皮1.5米外的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公司统一管理、养护修理、更新改造、采用的建筑物外墙皮1.5米以内的供水设施,由业主共同管理、维护。

住宅以外的房地产小区的供水设施,可以自主地委托城市公共供水公司进行维护管理,也可以自己进行管理。

●二次供水:专业管理

随着高楼的增加,二次供水设施也在增加。 贾记鑫说,为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的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专业规范的管理。

《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建设工程主体的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交付采用。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关于“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认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财产权归所有人所有。 因此,本条规定:“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及改造后经验合格的建设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可以根据平等、自主、协议的大体情况,交给城市公共供水公司统一管理和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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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公司“上交”

嘉记鑫表示,原《条例》允许城市公共供水公司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市自来水总企业据此成立了城市供水监察小组。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政府依法行政程序的推进不应该继续赋予公司的行政处罚权。

在《条例》的修改过程中,郑州市政府把城市供水监察队编成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第七大队。 在郑州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大前提下,《条例》可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涵盖的区域内委托城市供水监察机构行使部分处罚权,这可以防止公共供水的盗用和公共供水设施的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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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水者:定期健康检查

为了保障水质安全,《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公司和自己建设的设施供水机构的水质检查员、网络化学工业、设备检修工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资格出港。 从事直接制水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体检,制作健康文件。

二次供水管理机构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二次供水水质,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二次供水设施,并制作清洗、消毒文件。 二次供水水质被污染的,管理机关必须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必须通过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查机构的检查后开始采用,检查结果必须公布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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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断水:惩罚2000元~1万元

《条例》规定,为了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有计划的施工、修理、检查,需要降压供水或暂停供水的,必须在12小时前受影响的区域公告。 影响严重的,必须全天候向媒体公告,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断水超过48小时的,城市公共供水公司必须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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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紧急修理故障需要降压供水或者暂停的,应当立即向受影响的区域公告。 影响严重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断水超过全天候的,城市公共供水公司必须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申诉。

城市公共供水公司、自建设施供水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不履行断水通知义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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