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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上海第一部适用民法典取消婚姻关系案正式宣判,新闻一次搜索第一。

李某介绍认识江某后,马上明确了恋爱关系,2019年11月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

年4月,李某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当天在民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进行婚前检查。 这时江先生已经患有艾滋病8年了。

第二天,婚检结果出来了,医生要求江某自愿向李某坦白病情。 否则,医生必须通知李某。 直到29日,江某自愿坦白,李某方知道枕边的人得了艾滋病。

李某多次表示其患病艾滋病已经不在感染期内,感染李某及其腹内婴儿的可能性极小,最终表示李某确实没有感染,但丈夫的病依然不能接受李某。 尽管两人至今感情基础很好,李某在一些心里挣扎考虑后,决定终止怀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取消婚姻的起诉。

根据审判记录,审判过程中江某被告在交往中多次患有李某的严重疾病,可能不适合结婚,但李某表示感情好的话这些不是问题,即使有不好的结果也不告诉她。

对此,李先生说从未说过江先生因病不适合结婚。

根据相关法律,艾滋病不是使婚姻无效的疾病。 在本案中,被告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时间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感染期间内。 因为原告的起诉要求宣布婚姻无效的,不会得到支持。 原告起诉要求取消婚姻的,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取消情况的原告作为无过失者,不能得到比较有效的补救。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起草后的法官进行了很多细致充分的论证,从保护无过失者的好处出发,根据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时,必须在结婚登记前忠实地通知另一方。 如果不如实传达,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取消结婚”,在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传达原告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同意后一年内向法院结婚 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取消后,双方的婚姻没有法律约束力。

图像来源:摄影网

法官的说法

民法典实施后,将注册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失者可以取消结婚的情况之一,而且赋予了无过失者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 因为原告由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在本案中,原本被告的登记结婚时间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在《民法典》颁布后,原被告的结婚状态仍在持续,相关的撤销可能性是《民法典》的新规定,从没有保护过失的优点出发,是有利的追溯性的

编辑|卢祥勇杜恒峰

校正|李净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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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婚伊始还有了孩子,惊闻丈夫艾滋病史已8年,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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