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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法院网报道,最近重庆渝北法院受理和审查了第一例“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隐私纠纷案件,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企业在其注册管理的公众号和权威新闻上刊登了书面道歉文,原告赵某

图片来源:重庆法院网

案件审查

年7月14日,在“沙坪坝区西部物流园一冷冻仓库部分厄瓜多尔进口冷冻南美白虾外包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的消息背后,有关部门迅速组织相关产品和购买者进行了核酸检测。

但是,这时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企业宣布,要用其管理的公众号下载“重庆已购买进口虾顾客名单”的复印件。 这个名单包括原告赵某在内的重庆各区县1万多名购买进口虾的人的姓名、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详细的个人新闻。

几天内,有很多重庆市民的微信群收到了这样的名单,大家询问自己所在的小区是否有相关人员,并广泛转载和传达了那个名单。

原告赵某报诉状将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在公众号和权威报纸上刊登书面谢罪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渝北法院在审判后,虽然本案是发生新冠引起肺炎疫情这一特殊公共事件的紧急时刻,但是被告没有得到相关权威机构的授权和原告等名单当事人的同意,一边知道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隐私,一边说:“现在是紧急时刻。 没有什么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的了”“目的是相关的大众自主正式合作”,以此为借口,将原告的名字、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与个人新闻相关的事件擅自发表在公众平台上,被公众大量阅览转载。 这种行为不仅泄露了原告的个人新闻,被广泛传播,而且给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还在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这一部分人谈论“新冠”颜色变化的特殊时期引起社会公众恐慌,原告的日常生活 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在报纸和案件涉微信公众平台上刊登书面道歉复印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的诉讼请求。

图像源:拍摄网(与图像文字无关)

法官提醒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平衡利用大数据进行共同控制事业和保护公民个人新闻,中央互联网安全和新闻化委员会办公室专门负责“利用个人新闻的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持共同控制事业 该通知指出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新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地址等个人新闻。 除非有必要为共同防卫工作,而且脱敏解决。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国家有完善的共同防控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科学防疫。 个别媒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公开为了国家和公民的人身安全而擅自非法获得的疫情防控、疾病防治需要收集的个人新闻的,属于违反法律,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社会巴

另外,除了未经相关机构授权及名单当事人同意的个人新闻被怀疑擅自公布违法之外,一般公民下载后在微信群等社会交流媒体转载、传达的行为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涉嫌违法犯罪,因此,有很多 不能进行传达,必须及时警告亲戚朋友删除,不要二次传达给有关公民造成更严重的侵害。

编辑|李净翰杜波

校正|孙志成

本文首次在微信公共平台上发表:每日经济信息(博客、微博)。 。 复印件是作者的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的角度。 投资者据此,风险请自己承担。

标题:“1万多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被泄露!重庆一例涉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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