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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以《旧金山和约》为依据非法禁用钓鱼岛

《旧金山和约》是1951年9月8日美国等一点国家排除中国等反日本法西斯战胜国参加的情况下(苏联等参加了会议,但最后拒绝签名),单独与日本签订的单方面讲和条约,美国战后将冲绳

《旧金山和约》第3条建议美国把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寡妇岩岛以南的南方群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和琉球群岛)、冲鸟礁和南鸟岛置于联合国的管理体制之下,美国 提出这样的建议,在对该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之前,美国有权对这些岛屿的领土及其居民(包括领海)行使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利。 ”。 日本政府强行要求《旧金山和平条约》自重,该第3款草案自称包括钓鱼岛,并于1972年3月8日公布了其“基本见解”。

日本外交部的“基本见解”试图证明美国战后占领冲绳(包括尖阁群岛)是根据国际条约,即《旧金山和约》进行的,是合法的。 因此,美国后来根据《归还冲绳协定》将冲绳(包括钓鱼岛)归还日本也是合法的,钓鱼岛等岛屿包含在《旧金山条约》第3条规定的范围内,在《归还冲绳协定》的范围内,因此钓鱼岛等岛屿

日本政府的“基本见解”完全不成立。 首先,《旧金山和约》本身对中国没有任何约束力,中国政府从一开始就宣布了违法性、无效性。 中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在1950年12月4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的声明中指出:“对日条约的准备和拟制,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不管其文案和结果,中央人民政府都认为是违法的,因此无效。” 关于对日条约应该如何进行,周恩来在1951年8月15日的声明中进一步指出:“联合国宣言禁止单独媾和……应该由签署敌国投降条款的成员国进行。” 你会发现中国的声音是有道理的。 中国的态度非常确定。 《旧金山条约》对中国来说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钓鱼岛从来不属于西南诸岛,从非法的《旧金山和约》第3条的文案来看,日本没有权利把钓鱼岛的施政权交给美国。 因此,根据日本所谓的“旧金山和约”,美国托管钓鱼岛的说法完全不成立。

其次,美日所谓的“冲绳归还协定”也是违法的、无效的。 关于冲绳归属的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签署日本投降文书的联合国会员国应该协商,不能服从《旧金山条约》第3条的决定。 因此,美国无权随便“归还”冲绳给日本。 退一步说,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规定,这种转移“施政权”,特别是钓鱼岛的“施政权”的权限也没有授予美国。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冲绳归还协定”也是违法的。 另外,中国政府于1971年12月30日发表了严正声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私自将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岛屿交给美国,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对这些岛屿拥有所谓的‘施政权’,这是 “现在美、日两国政府竟然再次进行我国钓鱼岛等岛屿的授受。 这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行为不能不引起中国人民的愤慨。 ”“美日两国政府在冲绳“归还”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纳入“归还区域”完全是违法的,这一点也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也就是说,这个协定对中国来说,

日本非法占领中国领土钓鱼岛的问题必须按照《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处理,钓鱼岛必须作为台湾的附属岛与台湾一起归还中国。 中日两国在1972年的联合声明中承诺“日本遵守波茨坦宣言第八条的规定”,即日本遵守开罗宣言的规定和波茨坦宣言关于日本领土限制的规定。 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谈判之际,日本首相田中角荣提出了钓鱼岛问题。 周总理对此作出回应后,双方在“搁置争议”协议和默契的基础上进行了解决。

中日两国钓鱼岛问题的解决,应该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中日联合声明》以及1972年达成的《搁置争议》的共识为法律依据,应该作为《旧金山和平条约》、《冲绳归还协定》的依据

1971年,美、日无视中国的抗议和反对,在《归还冲绳协定》中,又把中国领土钓鱼岛的私相授受交给日本管辖,于1972年实施。 这些协定和美国日本的私相授受,完全违法无效。

日本非法占领中国固有的领土钓鱼岛,同时也出错,上演了“买岛”的闹剧。 这公开质疑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的国际法效力,企图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成果,是对战后国际秩序提出严重挑战的行为。 (作者:汤重南,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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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从国际条约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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