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639字,读完约7分钟

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发布通知,要求各地积极帮助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跟踪储备,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一、做好当前和未来稳定外商投资工作,促进外商投资基本稳定。

为落实推进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方案,进一步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加大改革力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应对疫情和做好外商投资项目工作的通知》,做好以下11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协助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协调疫情防控和复工生产工作,把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复工生产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对于已经投产的项目,要帮助协调好复工、物流、物资等问题,尽快恢复生产能力。对于在建工程,工程施工保证和审批项目要衔接好,不影响工程整体进度。对于前期项目,要创新工作方法,支持项目方远程处理各种程序,尽快进入实施阶段。主动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障碍,各项扶持企业政策统一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于重点外资企业,应采取“一对一”的精确援助,积极应对外资企业反映的产业链合作复工。涉及跨省协调的事项应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

积极协助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

二、加强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跟踪储备。各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职能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加强与开发区和招商引资部门的对接,完善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机制。其中,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制造业和高新技术服务业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上的谈判中外资项目、合同签订和建设项目,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重大外资项目专项工作小组协调。先进技术、医疗防疫、重点地区或中西部、东北地区的项目可适当缩小规模。

积极协助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

三、做好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协调工作。对于纳入重大外资项目协调的项目,专项工作小组和相关部门将给予政策支持,并与当地政府协调推进。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积极协调和促进地方一级的重大外资项目,以确保项目的关键内容。重点利用外资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推动建立和完善重大外资项目地方专项机制,制定项目清单和工作计划,加强各级联动和部门协调,建立绿色通道,推动项目尽快落地。通过重大外资项目工作,全面提高外资项目服务水平。

积极协助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

四、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得单独设置外商投资准入限制。除根据《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需要批准的境内外投资项目外,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由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属地备案管理。对于新的外商投资项目或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并购项目在否定列表中,按照持股比例和高级管理层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在FTZ落户的外商投资项目按FTZ的负面清单执行。

积极协助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

五、提高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的便利性。所有已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都应实行知情备案管理。备案机关通过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平台),在项目实施前收到项目单位提供的基本项目信息后,即完成备案。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者和国家、投资金额和比例、是否符合负面清单和产业政策声明。备案证明可由项目单位在网上平台上打印。

积极协助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

六、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除规定内容外,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需要附企业财务报表、资本信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节能审查意见和国有资产投资确认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可以与其他许可程序并行办理。全面推进远程加工。有条件的话,我们将加快完善在线平台的收发货功能,实现无纸化处理。在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邮件收发邮件来实现非会议处理。疫情报告材料期间相关附件难以办理的项目,审批机关可实行先办后补的能力短缺验收。

积极协助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

7.优化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流程。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进口继续免征关税。对于限额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取消省级以下的转移环节。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免税,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疫情期间,对于因供应链问题暂时无法确定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可通过垂直网络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相关材料,并可先启动处理程序。

积极协助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

八、保护外商投资项目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公开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审批的程序、条件和时限。不得擅自提高审查要求、超时限办理或非法干涉外商投资自主权。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技术转让。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保密。所有支持企业和项目的政策应同等适用于内资和外资企业以及内资和外资项目。

积极协助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

九、加强对外资企业的参观服务。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商会的沟通,宣传和解释政策法规,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商会关于改善本地区投资环境的建议,积极回应企业的关切。要定期走访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项目,深入了解生产经营和招商引资情况,加强形势分析,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完善本地区招商引资等稳定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制定有关外商投资的政策,应以座谈会、书面意见等形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应充分考虑跨国投资的实际情况,对国内外投资应一视同仁。

积极协助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

十、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监管。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机关应加强与同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法来提高工程监理水平。监督检查应尽可能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的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省发展改革委应通过网上方式对外资项目进行抽查和备案,加强对负面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并依法进行处理。

积极协助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

十一、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将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扩大鼓励范围,促进存量增量稳定,重点推进制造业优质发展,充分发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潜力。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吸引外资情况、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的需求、产业发展方向等情况。,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增加条目的建议,并于3月17日前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积极协助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

职责:吴迪

标题:积极协助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

地址:http://www.jcpa.cn/blgxw/23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