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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专车和快一号专车是互联网上诞生的新商业模式。各种专车业务基本上采用相同的业务模式,即想用车的人(司机)用汽车呼叫软件呼叫汽车;开车的司机是车主(或有权使用汽车的人)。为了便于理解,本文只以业主的情况为例);根据呼叫软件最终显示的金额确定费用;主叫方通过呼叫软件向滴滴专车和一号专车支付转让费;如果需要发票,由滴滴专车和一号专车提供;最后,滴滴专车和一号专车与车主结算费用。

专车、快车的商业模式有没有可能规避法律风险呢?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商业模式在法律安排上有许多选择,通过不同的法律关系将各种商业要素结合起来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第一个法律安排:

注:车主使用自己的汽车亲自驾驶,为出租车司机提供出租车服务,构成出租车服务关系。专车通过其呼叫软件与该业务相匹配,该软件与车主和呼叫人形成中介服务关系。

打电话的人通过打电话的软件转到专车上的钱是付给车主的车费,专车只收车费。扣除中介服务费后,剩余的钱将转给车主。

第二种法律安排:

注:车主将车辆出租给打电话的人,这构成了车辆租赁关系。同时,车主为司机提供驾驶服务,这就构成了劳动关系。专车通过其呼叫软件结合到这两个业务中,与车主和呼叫人形成中介服务关系。

出租车司机通过呼叫软件转到专车上的钱是付给车主的车租和驾驶费,专车只收。扣除中介服务费后,剩余的钱转给业主。

第三种法律安排:

注:车主使用自己的汽车,亲自驾驶,并为特殊车辆提供出租车服务。出租车服务关系是车主和专车之间形成的。专车为出租车司机提供出租车服务。专车与出租车司机构成出租车服务关系,但车主与出租车司机之间没有关系。

呼叫者通过呼叫软件转移到专用汽车的钱是支付给专用汽车的费用。专车是不收的,但它付给车主的钱是他们之间的出租车服务费。

第四种法律安排:

注:车主将车辆出租给打电话的人,这构成了车辆租赁关系。同时,车主为专车提供驾驶服务,构成劳动关系;专车为呼叫者提供司机驾驶服务,这也构成了劳动关系;车主和打电话的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但车主只为专车工作。

出租车司机通过呼叫软件转到专车的钱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支付给车主的车租(由专车收取后转到车主手中),另一部分是支付给专车的驾驶费用。专车支付给车主的钱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收取和转让的车辆租金,另一部分是专车支付给车主的驾驶服务费。

第五种法律安排:

注:车主将车辆出租给专用汽车,构成车辆租赁关系;专车将车转租给打电话的人,也构成车辆租赁关系;所有者和呼叫者之间没有租赁关系。车主为专用汽车(或其关联方)提供驾驶服务,构成劳动关系;专车将为司机提供驾驶服务,车主将驾驶。专车与司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车主与司机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

主叫通过呼叫软件向专车转账的款项是主叫向专车(或其关联方)支付的车辆租金和驾驶费用,但专车(或其关联方)不收取。专车(或其关联方)支付给车主的款项是他们之间的车辆租金和驾驶服务费。两者之间的差价就是专车的收入。

第六个法律安排:

注:车主将车辆出租给专用汽车,构成车辆租赁关系;专车将车辆转租给打电话的人,也构成车辆租赁关系;所有者和呼叫者之间没有租赁关系。车主直接为司机提供驾驶服务,这是一种劳动关系。

出租车司机通过呼叫软件转到专车的钱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出租车司机支付给专车的车租,另一部分是支付给车主的驾驶费(由专车收取后转到车主)。专车支付给车主的钱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收取和转让的驾驶费用,另一部分是专车支付给车主的车辆租金。

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如果车主没有出租车牌照,这是一种典型的非法经营,也称为黑车。第二种情况只是第一种情况的变体,不能改变黑色汽车的本质。第三种情况也要求车主和专车都要有出租车牌照,否则,它也是一辆黑色的车。

但是,第四、第五和第六种情况与出租车运营没有直接关系。如果主管当局要调查和处理它们,就必须首先依法确定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主管部门在对特种车辆的经营模式发表意见时,都引用了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第四、第五、第六项情形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非法出租汽车营运条件的。主管当局不能仅仅因为最终结果类似于出租车服务就认定他们的商业模式是黑车。否则,其目的是为了消除出租车公司的竞争对手,这是涉嫌垄断。无论主管当局实施的士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原意是什么,都不应保护的士公司等既得利益。

标题:专车、快车的商业模式有没有可能规避法律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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