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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月1日,《科技日报》-随着2018年的到来,一大批新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将从1月1日起正式实施,包括环境保护税的引入和核安全法的实施。关于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保护部表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这有助于解决“企业污染、群体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于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尽管实施了历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但重大环境违法事件仍时有发生。例如,2017年发生的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案件和中铝兰州污染案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根据《宪法》、《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所有权。然而,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有森林、草原、海滩等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后,现有制度缺乏关于索赔主体的具体规定,环境侵权行为一再受到禁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于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将于今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研究所环境损害评估研究室主任戚迹表示,过去,中国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现有法律体系缺乏解决生态损害赔偿问题的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试行,正式弥补了现有法律制度中的a 空白色,赋予省市政府作为本辖区内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权利人的职能和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时,代表本辖区内自然资源权利人进行谈判或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于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据调查,中国迄今已进行了500多例环境损害评估,涉及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其他污染。每个领域都有一定数量的案例,为试点实施提供参考经验。

根据改革方案,生态损害赔偿必须在三种情况下开始。一是发生特大以上环境突发事件(环境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特大和一般四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第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在国家公园、饮用水源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第三,还有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后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社会影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于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第三条的解释权属于省市政府,它们可以根据当地的发展水平和自然资源条件设计具体的启动标准。如果一般环境紧急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少于500万元,也可提起损害赔偿的谈判或诉讼。”戚迹说。

损坏修复后,将提供真金白银。戚迹表示,试点项目鼓励建立相关财政专户,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等社会共享机制。国外常用的方法是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贵州目前正在进行相关尝试。还有一种是赔偿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结合,或者与其他社会分担机制相结合,“这些方面仍空白,在新的改革方案中,各省应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验,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于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评估、补偿和修复许多生态环境破坏事件需要很长时间。例如,半个世纪前美国的“拉尔夫运河事件”花了24年才得以修复。1989年的“埃克森石油泄漏”导致了40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戚迹表示,中国在实施该制度时也会遇到类似情况。“但这一制度改革的最根本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程度越高,有关企业支付的成本就越高。”(李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于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责任:张洋

标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于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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